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湖北日报评论员 杜宇慧
近日,一部AI短剧女主角接拍美瞳广告,说出“我的美瞳戴了一天,都很舒服”“可以放心眨眼”等台词,引不少网友质疑:“虚拟人是怎么感受到的?”
美瞳属于第三类医疗器械,根据我国《广告法》相关规定,这类产品广告不得含有“表示功效、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”,且代言人“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、证明”。AI形象以第一人称宣称“亲测”,本质上是虚构事实,有虚假宣传的嫌疑。
虚拟人带货越来越普遍,类似情况也在增多。理疗推广视频里,AI数字人声称体验过“疗效”;AI“克隆”的权威专家在多平台“出镜”推销;AI生成的“患者”上演腰椎、骨痛等“现场康复”的戏码。种种乱象,正在侵蚀消费者的信任。
法律上,AI虚拟形象不具备民事主体资格,无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,但幕后团队不能借此“隐身”。AI艺人可以成为广告传播的新载体,讲品牌故事、做创意表达,但不能虚构不存在的消费事实。
让AI带货走在阳光下,监管必须快步跟上。有必要尽快在制度层面厘清一系列关键问题:AI形象在法律上如何定性、有何责任?是否让虚拟人的运营者、品牌方承担责任?消费者如果权益受损,找谁投诉与维权?AI艺人的商业代言是否应纳入行业“限薪令”等规范?清晰界定技术与相关人员的责任边界,守住广告真实性的核心要求,补上监管真空,才能让新兴行业稳步发展。
技术只是呈现方式,替代不了赢得人心的内核。数字世界里,已有不少虚拟形象提供了发展启示:初音未来的“甩葱动作”被改编融入广告;洛天依举办巡回演唱会,“天依蓝”被用于相机联名等商业合作;虚拟艺人“吴爱花”凭借中式武侠+英文说唱MV,与啤酒品牌达成深度商务合作。她们的魅力依然来自背后团队创造出的人格魅力与内容厚度。
技术快速迭代是不可改变的事实,这股劲风带来机遇,也带来焦虑。守牢真诚本心衡水股票配资平台,才能迎风而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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